原告:郭全兴,女,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被告:武安市东兴汽车修理部,住所地武安市北环路大众汽车对面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贵军,该修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玉,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全兴与被告武安市东兴汽车修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郭全兴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安市东兴汽车修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全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郭全兴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书记员: 王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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