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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全兴与武安市东兴汽车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全兴,女,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被告:武安市东兴汽车修理部,住所地武安市北环路大众汽车对面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贵军,该修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玉,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全兴与被告武安市东兴汽车修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郭全兴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安市东兴汽车修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全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郭全兴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书记员: 王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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