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住双鸭山市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顺远,系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英(系郭某姐姐),女,身份证号码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X。
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系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79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宋丰海 审 判 员 司 洋 人民陪审员 周亚利
书记员: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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