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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本院认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郭某某、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郭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郭某某负担141元,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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