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光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强(郭光某之子),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樊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
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西大街北残疾人康复中心。
负责人:周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该公司职员。
原告郭光某与被告宋某、樊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郭光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光某撤回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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