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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明与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显锋,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光明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春、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于成林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朱丽

书记员: 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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