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等。
被告:湖北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工业园区齐埠路。
法定代表人:刘先菊。
被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湖北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锐
书记员: 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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