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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2室。
被告: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赵拥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赵志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吴桥县。
被告:刘玉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以上被告赵志勇、刘玉梅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赵志勇、刘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诉被告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昌某某、赵拥军、赵志勇、刘玉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志勇诉被告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昌某某、赵拥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冀0928民初369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郭某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准许郭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同时,2016冀0928民初340号案件中止审理。后经本院调解,2016冀0928民初369号案件的原被告及第三人郭某共同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制作2016冀0928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且该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对郭某涉及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处理完毕,郭某依据同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故本案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7元,退还原告郭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贵双 人民陪审员  唐义军 人民陪审员  谢凤梅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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