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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王某等与王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王某
宜城市佳欣塑业有限公司
王煜
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系上诉人郭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佳欣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欣塑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郑集皇城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煜。
委托代理人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上诉人郭某、王某、佳欣塑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王某、佳欣塑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万忠,被上诉人王煜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世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守军
审判员:赵炬
审判员:潘海珍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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