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樊冠勤(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文安县城内大十街西。
法定代表人李金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冠勤,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法亮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承继、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冠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故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主张,依法予以采纳。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购房款5196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为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2日至2013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43142.72元(519688×0.0615÷365×1.3×3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某某违约金43142.72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负担255元,由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9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568元,由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1331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故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主张,依法予以采纳。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购房款5196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为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2日至2013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43142.72元(519688×0.0615÷365×1.3×3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某某违约金43142.72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负担255元,由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9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568元,由被告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1331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长:王法亮

书记员:陈遵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