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魏洪雷(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
大庆油田创业腾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响
郭连峰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魏洪雷,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油田创业腾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响,男,汉族,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连峰,男,汉族,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职工。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创业腾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友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上诉人郭某某,由于上诉人系无相关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因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对于该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对于双方工程价款相关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友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5元,退还上诉人郭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上诉人郭某某,由于上诉人系无相关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因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对于该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对于双方工程价款相关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友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5元,退还上诉人郭某某。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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