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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才卫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才卫海

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卫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才卫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才卫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才卫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才卫海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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