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朝旭
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3289-9。以下简称永某公司。
代表人苏杨。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093155-1。以下简称平安公司。
代表人吴素霞。
委托代理人张朝旭。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才卫海、永某公司、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印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撤回对被告才卫海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永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向军、平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朝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才卫海分别与被告永某公司、平安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内,才卫海与原告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郭某某受伤,才卫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
依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被告永某财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110000元,计120000元。
原告郭某某其余经济损失212014.62元(332014.62元-120000元),基于才卫海与被告平安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的约定,平安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20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2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9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才卫海分别与被告永某公司、平安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内,才卫海与原告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郭某某受伤,才卫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
依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被告永某财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110000元,计120000元。
原告郭某某其余经济损失212014.62元(332014.62元-120000元),基于才卫海与被告平安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的约定,平安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20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2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9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227元。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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