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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
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戴富荣

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北路5号办公楼南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78547050C。
负责人朱振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富荣,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学英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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