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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金某、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金某
卢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
刘研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农民。
被告卢某,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3号秦皇岛燕山北方特种装备研究院1楼101-103室。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郭菲,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研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金某、卢某、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金某、卢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卢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卢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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