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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牛某某、牛青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牛青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崔岭娟,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牛青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会杰

书记员: 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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