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吴某某等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轶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友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吴某某、郭轶利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陈雪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