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轶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友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吴某某、郭轶利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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