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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马占峰(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
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占峰,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款、地下仓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款、地下仓房,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49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已就张跃强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正在积极调查的答辩理由,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郭某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支付原告郭某某违约金49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款、地下仓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款、地下仓房,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49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已就张跃强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正在积极调查的答辩理由,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郭某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支付原告郭某某违约金49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刘凤嫣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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