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运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焕诉被告郭某某承包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运焕于2016年3月28日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运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5.00元,减半收取1242.50元,由原告郭运焕承但。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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