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运焕
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
郭某某
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运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焕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运焕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运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郭运焕承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焕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运焕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运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郭运焕承但。
审判长:乔光海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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