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原县皮草商会,住所地阳原县皮毛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屈瑞清,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与被告郭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冀0727财保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北关东大巷37号(原教育局东大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15万元。阳原县皮草商会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某某的位于阳原县(原教育局东大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1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阳原县皮草商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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