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盖和尚,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茹倩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