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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河北国大海升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大海升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方寸308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于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北国大海升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9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崔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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