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乐某镇建都村人,住本村。
被告:昔阳县乐某镇建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某镇建都村。
法定代表人:王瑞庆,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
法定代表人:尹新平,任该管理局局长。
被告: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寒王乡前寨村。
负责人:李宝,任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健,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昔阳县乐某镇建都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876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翟晓燕 审 判 员 王 勋 人民陪审员 刘五锁
书记员: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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