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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杨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4日,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汉族,农民。
被告: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凤凰城小区天怡园5号楼1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杜某某、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艳

书记员: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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