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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H。
法定代表人:黄泽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陈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覃方平

书记员: 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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