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
郑凯
迟明某
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颖姝(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刘文玉(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2015)庆法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郭东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庆安县。
(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郑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址庆安县。
(法律援助)
被告迟明某,未出庭,简历不详。
被告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姝,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玉,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未出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洋诉被告迟明某、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洋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东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0.00元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东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0.00元免收。
审判长:赵永辉
书记员:王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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