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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相晓武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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