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相晓武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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