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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被告:侯某某,男,1982年9月7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付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付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付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玉平
书记员:刘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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