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三占,男,汉族,1959年6月6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二占,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郭三占与被告郭二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5日立案。原告郭三占于2018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三占以与被告郭二占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三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郭三占负担。
审判员 白凤霞
书记员: 刘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