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吴某
侯某某
李后元(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书华、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后元,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侯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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