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一周,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馆陶县1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医院院长。
原告郭一周与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郭一周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一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一周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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