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一丁,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占军,住定州市。
被告定州市京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中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要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香建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一丁与被告定州市京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一丁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武
书记员: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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