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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玄鼓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悬鼓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潘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玄鼓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悬鼓路265号。法定代表人余荣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70000元、违约金21000元,共计9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将原告酒店的餐饮设备作价10万元转让给被告,协议约定,签订当日支付3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违约总额50%的违约金。可被告欠款7万元未按约定支付,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和违约金。本案在审理中经审查,原告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申请注销,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19日已完成注销,并向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玄鼓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作为企业法人资格已不存在,不得再以法人身份从事民事法律事务。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退还原告郧西玄鼓山假日酒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思山

书记员:张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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