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杜海英
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佘立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主张、举证、辩论、调解等民事诉讼活动。
被告尹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1日,个体工商户,住本县城关镇光明街161号。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海英,个体工商户,住本县城关镇光明街161号。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反诉、答辩、质证、和解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诉被告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与被告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与被告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郧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书记员:陈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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