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
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5组。
负责人李保军,任该厂厂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诉讼,承认、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高云东,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昌录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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