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
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
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9组。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任厂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箭建筑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56号
。
法定代表人钟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郧西县红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彭忠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