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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周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郧西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城隍庙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中心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63年5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工商管理局公务员,住湖北省郧西县。系周某某丈夫。

原告郧西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及候显芳、胡朝友、候显林、吴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郧西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8年11月21日以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郧西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

审判员 乔礼华

书记员: 潘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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