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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
王利
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五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尹红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系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为签收诉讼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皮志良,系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王天珍,女,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王天珍和解处理此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天珍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天珍的起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天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5元,由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天珍的起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天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5元,由原告郧西县凯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山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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