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环城北路(郧西宾馆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56549815xl。
法定代表人黄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军,市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马某某,性别:××,市民。
被告沈某某(马某某之妻),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武当路106-107号。注册号:420325000014446。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某、沈某某、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柯尊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玉龙(主审)、人民陪审员杨守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沈某某、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六组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马某某因经营投资困难而向原告借款,被告马某某及其妻沈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利率为月息2.2%。并约定如逾期还款导致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担保还款,被告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14年10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借款期满,被告没有足额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截止2016年5月20日仍拖欠借款本金50万元整,利息159503元未还。故而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2014年10月16日,原告和被告马某某、沈某某夫妇订立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10月23日,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马某某发放贷款50万元。但后来被告马某某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5月20日尚欠原告利息159503元、本金50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沈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及尚欠的利息159503元,并从2016年5月21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订立有《担保合同》且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而原告要求被告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59503元,并从2016年5月2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
二、被告湖北房县群英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5元,由被告马某某、沈某某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马某某、沈某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95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柯 尊 玖 审 判 员 杨 玉 龙 人民陪审员 杨 守 海
书记员:查尔李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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