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
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郑大兵
陈敬友
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世桥,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30年8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郑大兵,男,生于1961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陈敬友,男,生于1958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某某、郑大兵、陈敬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郑大兵、陈敬友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郑大兵、陈敬友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郧西县上津镇石庙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林礼斌
书记员:陈新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