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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某某与韩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曾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庆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保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某某、张建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某某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7组的所有权证号为:20111675的房地产予以保全。现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长:安妮娜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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