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曾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庆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保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某某、张建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某某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7组的所有权证号为:20111675的房地产予以保全。现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长:安妮娜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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