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罗广敏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县水石门水库水源工程大坝标段施工项目部
高泽
戴红艳
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1组。
法定代表人王建康,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罗广敏,系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等一般代理。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县水石门水库水源工程大坝标段施工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香口乡白岩河村。
负责人汤国忠,任项目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高泽,系该项目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戴红艳,系该项目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县水石门水库水源工程大坝标段施工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县水石门水库水源工程大坝标段施工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郧县成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荣明
书记员:熊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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