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郤润龙与南俊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郤润龙,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俊霞,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郤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润龙给被告南俊霞供应木材,被告南俊霞仅支付部分货款后便拖欠原告货款不再支付,在原告追要下被告南俊霞于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书写欠条,被告称会尽快还款,但是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郤润龙与被告南俊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俊霞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郤润龙欠款3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郤润龙欠款30,000元;二、如被告南俊霞未能按约定时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郤润龙欠款60,000元,则被告南俊霞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南俊霞负担,并当庭将诉讼费给付原告郤润龙,原告郤润龙预交的诉讼费775元不予退还。四、其他方面原、被告再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杰

书记员:杨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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