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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长山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郞长山
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杨娜(河北高碑店弘盛法律服务所)

原告郞长山,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户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郞长山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郞长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郞长山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郞长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郞长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郞长山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郞长山负担。

审判长:姜静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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