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永茂,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屹,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郝永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任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永茂及委托代理人冷冰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柏涛,被告任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有票据证实,可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内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原告出院后持续误工42天,所以可按原告提交的事故发生前6个月收入证明支持99天误工费。交通费可按每日3.00元支持171.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可以按相应行业标准支持。财产损失有证据证实,应予支持。因原告已经与被告任屹对保险限额之外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所以可按双方协商的数额判决给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郝永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9306.00元、护理费8172.00元、交通费171.00元,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0元,共计29,649.00元。
二、被告任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4835.00元(已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0元,由原告郝永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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