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川,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 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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