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何建琳(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郑学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47-3-A。组织机构代码:05003738-9。
法定代表人王晓临,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建琳,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710540-5。
法定代表人陈宏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双方诉争的房屋,禁止房屋开发商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本涛、尤小燕的房屋,停止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本涛、尤小燕的房屋,停止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查封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向丰军
书记员:邓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