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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何建琳(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郑学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47-3-A。组织机构代码:05003738-9。
法定代表人王晓临,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建琳,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710540-5。
法定代表人陈宏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双方诉争的房屋,禁止房屋开发商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本涛、尤小燕的房屋,停止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本涛、尤小燕的房屋,停止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查封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向丰军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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