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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继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继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顺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继就昌黎县昌黎镇二街北关72号一层东边一间房屋与被告李某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应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被告经催要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郝某继与被告李某某就昌黎县昌黎镇二街北关72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解除。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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