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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诉聂超群、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男。
被告聂超群,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90号。
负责人李志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聂超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00元,减半收取11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辛 麟 审判员 赵亚琳

书记员: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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