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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金某与戎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县,农民。
法定代理人:郝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县,农民,系原告郝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县,农民,系原告郝某1姐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戎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县,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庆忠,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住所地灵某县灵某镇人民西路79号。
负责人:郑丽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稚月,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泽,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1与被告戎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戎建立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郝某1在2018年3月30日22时案发时民事行为能力程度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戎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周哲哲
审判员 武建丽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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